共同借款人必须写在购房合同上吗

海宁律师 2025-04-29
1.共同借款人并非一定要写在购房合同上。购房合同确定的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,借款合同则是关于借贷的约定,二者性质不同。
2.实际情况中,存在有人愿为购房人共同借款却不参与房屋购买,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,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列为购房合同当事人。
3.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等因素,在审核贷款时可能会要求将共同借款人也作为购房人写入购房合同。

解决措施与建议:
1.购房人在寻找共同借款人时,应提前了解银行贷款政策,避免因银行要求产生纠纷。
2.若共同借款人不想写入购房合同,可与银行沟通说明情况,提供其他增信措施。
3.各方在达成协议前,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,明确各自权利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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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不同性质的协议,购房合同规范房屋买卖关系,借款合同约定借贷事宜。这意味着二者主体可以不同,共同借款人并非天然要出现在购房合同上。
(2)若有人仅愿意承担债务偿还责任,不参与房屋购买,从法律关系上,其可不成为购房合同当事人。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被允许的,体现了合同主体的相对独立性。
(3)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时,出于风险控制考虑,可能要求共同借款人成为购房人写入购房合同。这是金融机构为保障债权实现采取的措施。

提醒:
在涉及共同借款购房时,要明确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主体差异。若共同借款人不写入购房合同,可能面临金融机构拒绝贷款的风险,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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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有人愿做共同借款人但不参与购房,可与银行沟通,说明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,争取不写进购房合同。
(二)若银行要求共同借款人写进购房合同,可与银行协商是否有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替代,如提供更多担保等。
(三)在协商过程中,要详细了解银行要求的原因和目的,以便更好地应对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,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这表明借款合同和购房合同都是合同的不同形式,各自有其独立的订立要求和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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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共同借款人不一定需写进购房合同。购房合同是买家和开发商或售房者约定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协议,借款合同则是借贷双方的协议。
2.实践中,若有人愿做共同借款但不参与买房,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,可不成为购房合同当事人。
3.然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贷款时,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,或许会要求共同借款人也成为购房人写入购房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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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共同借款人不一定要写在购房合同上。
法律解析:
购房合同是确定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,由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售房者签订;借款合同则是关于借贷事宜的协议,在实际情况中,若有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为购房人分担债务,却不参与房屋购买,那么其可以不作为购房合同当事人。然而,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虑,可能会要求共同借款人同时作为购房人写入购房合同。若在购房借贷过程中,对于共同借款人是否应写在购房合同上有疑问,或者遇到其他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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